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
为加强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保障我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安全,市卫生局在市质监局的大力支持下,完成了北京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的编制起草工作。该标准于2007年7月4日获得市质监局批准(地方标准编号DB11/485-2007),并将于2007年。 本标准对公共场所的新风卫生质量、风管(道)的送风卫生质量和风管内表面的卫生质量进行了数值限定,明确规定了冷却塔、盘管、表冷器产出的冷却(凝)水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明确规定风管(道)内表面积尘量>20g/m 2 ,机组、盘管、风口等部件视觉有明显的污染物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开展对集中空调的清洗工作。从事空调系统清洗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清洗后的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积尘量≤1g/m 2 ; 空调系统应视觉清洁, 冷却(凝)水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这是全国第一部针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地方标准,由于标准中包含了19条与人身健康和安全密切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因此为强制性标准。它的突出特点是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它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施设备要求、卫生质量要求、清洗消毒卫生要求、检测评价要求和卫生管理要求五个方面内容进行了整合,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
市卫生局、市质监局表示:为了保证该标准的强制力和执行力,将积极开展标准的宣贯工作,加强对从事空调系统监督检测和公共场所空调系统负责人的宣传培训工作。市卫生局将依照本标准,开展对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并定期向社会公示,保证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树立空调系统所有者和使用者遵守本标准的自觉性。市卫生局、市质监局还表示该标准将在市政府近期即将开展的全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